北京印刷学院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印院发〔202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保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序开展,促进汉语的推广,使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成为提高师生素质、建设文明校园的重要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语委会”)章程。
第二章 语委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语委会成员单位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组成。
第三条 语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研究生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网络信息中心、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组成。
第四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发展需要,语委会组成人员岗位可以适时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语委会职责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国家、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关于语言文字的相关规定,拟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目标。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语言文字工作任务,落实上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与兄弟院校语委会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编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第九条 提出学校、部门、学院和师生员工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情况的要求,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以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第十条 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促进普通话和规范字的社会推广。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语言文字宣传与专项活动。
第四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语委会的工作,委员在语委会内享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语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 委员应学习贯彻上级方针政策,完善制度设计并组织推进落实。
第十四条 委员应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自身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带领本部门落实语委会工作任务。
第五章 委员单位具体分工
第十五条 语委办负责语委会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和落实上级语委部门各项工作,负责协调和安排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工作,负责组织安排北京市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公务文书、公务活动中使用规范汉字和普通话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第十七条 宣传部负责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负责学校各种媒体、招牌、广告、海报、横幅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负责宣传报道语言文字委员会开展的相关活动,负责主题宣传橱窗的内容更新。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开展调研和协调。具体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日常教学活动中教师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第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推普宣传周”活动,在学生中宣传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条 团委负责在学生社团活动和社团出版物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上级语委部门各项比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对新入职教师普通话培训和达标上岗等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负责组织教师参加书法、篆刻等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比赛活动。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语言文字网站的建设与维护以及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配合落实语言文字工作各项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印刷学院
2020年6月5日